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沭城坎龙小老火锅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蓝天市场西门对面南侧50米**。
经营者:徐增娥,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红,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沭阳县沭城坎龙小老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沭阳县沭城坎龙小老火锅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沭阳县沭城坎龙小老火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沭阳县沭城坎龙小老火锅店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沭阳县沭城坎龙小老火锅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