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云溪路云溪商场**。
经营者:徐海光,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以下简称欧特福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欧特福商店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特福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宜兴市徐舍镇欧特福购物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