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7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炯炯,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夏炯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2020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炯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