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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夏炯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夏炯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夏炯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7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炯炯,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夏炯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2020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炯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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