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38号 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玉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玉春板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会稽路**与大明路交叉口)。
经营者:金玉春。
被告: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生态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金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永忠,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玉春板材商行、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