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div>经营者:王明。
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本金7000元、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案号(2020)陕01执998号。
经查,王明系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实际经营者,本院以(2020)陕01执998号之一裁定王明为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
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无对外投资信息、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经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2、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进行限制消费措施推送。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的财产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负有继续向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新城区荣焕食品便利店、王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