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会信用代码:×××20X。
法定代表人:郭涛,该营业厅总经理。
关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28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7月24日分别通过对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名下的银行账户;
2、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的财产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负有继续向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阳光通信有限公司汉城路营业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