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167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花青霄: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花青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知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花青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赔偿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
承担案件执行费13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新和顺烟酒商店实际经营者花青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490元,扣除执行费130元,并将剩余案款人民币1536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1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