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修道花园**圣马丁巷**。
法定代表人EDDIEWAIMANCHOI。
被执行人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路北段泰丰商厦**铭都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9。
经营者盛志豪。
关于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3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81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及其经营者盛志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8月17日分别通过对被执行人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及其经营者盛志豪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上列被执行人有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经营者盛志豪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车辆识别代码:720454)的机动车辆一辆;
2、被执行人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经营者盛志豪名下有小额存款1809.57元;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盛志豪名下的上述机动车辆,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2、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盛志豪名下有小额存款1809.57元;
3、对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经营者盛志豪进行限制消费措施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经营者盛志豪的财产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经营者盛志豪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经营者盛志豪负有继续向安格洛联营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安格洛联营公司在发现富平县铭都购物广场经营者盛志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