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879号 原告:钱菁,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
经营者:郎会峰。
原告钱菁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钱菁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钱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