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99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56365Q。
法定代表人:杨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湉晨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
经营者:廖培威,男,1989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湉晨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