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7民初330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凯迪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徐某,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凯迪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余下6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郭 煊 人民陪审员 郑起德 人民陪审员 余 滟 二O二O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慧文 书记员 王梦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