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20)皖08民初245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宝岛眼镜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