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60号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银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CLEXD。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海洋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7641689Y。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