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613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信家连锁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山区天骄华庭店(有限责任公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八路**天骄华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3。
法定代表人:杜学东。
被告:深圳信家连锁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老圩村大厦**302代码:×××Q5Y。
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信家连锁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山区天骄华庭店(有限责任公分公司)、深圳信家连锁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1050元,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