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爵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站前一街26、28号地下一层F739号。
法定代表人:朱亮亮,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七喜啄木鸟皮具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红旗226-1号。
经营者:刘定玉。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爵秀鞋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七喜啄木鸟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周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