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宏明与天津市宝坻区宝百配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民初87号
案件名称胡宏明与天津市宝坻区宝百配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宏明;天津市宝坻区宝百配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87号原告:胡宏明,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31号3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宝百配镜店,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百货大楼底商1号。

经营者:沈翠雪。

原告胡宏明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宝百配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胡宏明于2021年3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宏明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胡宏明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刘慧韬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