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87号原告:胡宏明,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31号3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宝百配镜店,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百货大楼底商1号。
经营者:沈翠雪。
原告胡宏明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宝百配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胡宏明于2021年3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宏明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胡宏明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刘慧韬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