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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家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75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家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孙家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75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家顺,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家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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