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10号之一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安锡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思,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凯,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