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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蔡粉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2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蔡粉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蔡粉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12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楷涛,系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粉娇,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粉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以其已与被告蔡粉娇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宏霖书 记 员 杨思佳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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