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74号原告:梁升燊,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嘉乐,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佰家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302。
法定代表人:吴春花。
原告梁升燊与被告深圳市佰家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3××××.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升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升燊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