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32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青町镇万客隆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朝阳路营地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人民政府北侧的“万客隆超市”。
经营者:崔恩忠,该超市负责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青町镇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案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怀 峰审判员 黄战营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孙曼书记员韩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