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6506号申请人: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百步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华、钟海玉,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伟庆,男,1973年10月16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曾志勇,男,1976年11月2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人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伟庆、曾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申请人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伟庆、曾志勇的银行存款5万(每人各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伟庆、曾志勇的银行存款5万(每人各2.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