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88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辉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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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创富时代名苑1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俊发。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辉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2020年7月7日,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