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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能杰与谢倬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105号
案件名称彭能杰与谢倬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能杰;谢倬思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05号原告:彭能杰,男,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倬思,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彭能杰与被告谢倬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能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能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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