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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刘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88号之一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刘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刘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88号之一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

委托代理人:许亦琦,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女,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拥有第3216114号、第18842791号注册商标。

被告刘平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淘宝网平台上开设有网络店铺,店铺名为“潮尚荟专柜定制代购”,卖家名为“a376115256”。

原告发现被告刘平店铺展示、销售的全部商品均为侵犯“CHARLES﹠KEIT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向杭州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之江公证处通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平台在被告刘平店铺购买了两件侵权产品,原告对该两件产品进行了鉴定认定为假冒产品。

被告刘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侵权产品质量低劣,使原告的名誉和品牌形象受到影响,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淘宝网有监管义务,不能放任卖家的侵权行为,应对被告刘平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1、判令被告刘平立即停止对原告“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使用此商标的产品生产、销售以及网络推广等宣传行为,下架并销毁现有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刘平赔偿原告因被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65306元(按原告购买鉴定的两件商品的销售额计算);

3、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刘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早在2010年离开湖南,现居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号××房××居住证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加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告刘平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湖南省隆回县,但其提供的居住证显示刘平自2013年起即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居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刘平为被告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其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至此,本案的原、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刘平要求移送处理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因本案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系涉外公司,根据广东省广州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集中管辖越秀、海珠、荔湾、白云、花都、从化六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刘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刘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又如审 判 员  袁文革审 判 员  廖莎菲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肖丹秀代理书记员  王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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