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650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百步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华、钟海玉,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伟庆,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曾志勇,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住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人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伟庆、曾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65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伟庆、曾志勇进行了财产保全。
申请人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伟庆、曾志勇的银行存款5万(每人各2.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