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波,男,1989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黄明义,男,1977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黄振波与被执行人黄明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黄振波于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明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明义向申请执行人黄振波支付人民币273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明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明义应支付人民币27300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