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10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锐璇,男,汉族,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锐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锐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