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37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程国洲餐馆,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09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8G3H32。
经营者程国洲。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程国洲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