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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博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344号
案件名称郑博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博恩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博恩,曾用名郑会华,男,199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2020年2月26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锋梅,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博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博恩及其辩护人张锋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始,被告人郑博恩接受雇佣,在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337号金龙盘国际贸易广场B4-003A仓库负责打包、发送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

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循线在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337号金龙盘国际贸易广场B4-003A仓库抓获被告人郑博恩,并当场缴获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共计6490个及钥匙4把、手机2部。

经统计,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手袋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3,100元。

截至2019年10月28日,涉案“BURBERRY”、“GUCC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皮包、钱包等第18类商品。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缴获的假冒商品等物证、扣押清单、商标权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博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博恩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博恩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博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博恩及其辩护人张锋梅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提出:1.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未销售,是犯罪未遂;

2.郑博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

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稳定,认罪认罚;

4.被告人郑博恩参与犯罪时间短、获利少;

5.系初犯,无前科。

综上,希望对被告人郑博恩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始,被告人郑博恩接受雇佣,在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337号金龙盘国际贸易广场B4-003A仓库负责打包、发送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

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郑博恩并当场缴获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共计6490个及钥匙4把、手机2部。

经统计,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手袋实际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3,100元。

截至2019年10月28日,涉案“BURBERRY”、“GUCC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皮包、钱包等第18类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手袋,涉案仓库钥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号资料截图和转账记录,临时租赁合同,证人陈某、景某的证言及辨认,被侵权单位代理人李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K4401041808002019100348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郑博恩的主体身份材料、指纹检索回执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郑博恩亦当庭供认。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博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博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博恩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博恩受他人雇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博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的苹果牌手机1部是被告人郑博恩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白色VIVO手机1部是被告人郑博恩的个人物品,依法予以返还被告人郑博恩。

根据被告人郑博恩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博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缴获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手袋、钱包共计6490个以及作案工具钥匙4把、苹果牌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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