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结文,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里××楼105。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结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