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汉华仕皮具商行,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现代商贸城**。
经营者:彭亚楠,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汉仕,系经营者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RueAldringen,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汉华仕皮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汉华仕皮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进行协调,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市雨花区汉华仕皮具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雨花区汉华仕皮具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汉华仕皮具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