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恢345号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郑松样:你们之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33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郑松样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2019)粤01执1249号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4950元,执行费50元已上缴财政。
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于2019年5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于2020年7月23日恢复执行。
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余额9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已将执行费上缴财政。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