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04号原告:师某海,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原告:通海滇海珠宝店,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西路**(柏林淘宝城)****。
经营者:师某海。
原告: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西路紫金花园****div>法定代表人:师某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庆生、莫建梅,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海县蔡家山首饰店,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西街**iv>经营者:蔡某。
被告:蔡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蔡某晟,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蔡家山首饰店、蔡某、蔡析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海县蔡家山首饰店、蔡某、蔡析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计4660元,由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