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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等与通海县蔡家山首饰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25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等与通海县蔡家山首饰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通海县蔡家山首饰店;蔡某;蔡某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04号原告:师某海,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原告:通海滇海珠宝店,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西路**(柏林淘宝城)****。

经营者:师某海。

原告: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西路紫金花园****div>法定代表人:师某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庆生、莫建梅,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海县蔡家山首饰店,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西街**iv>经营者:蔡某。

被告:蔡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蔡某晟,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蔡家山首饰店、蔡某、蔡析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海县蔡家山首饰店、蔡某、蔡析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计4660元,由原告师某海、通海滇海珠宝店、云南蔡家山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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