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日日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和穗工业大道(黎赞贤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仕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华,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华美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康景路******div>法定代表人:曾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日日升电器有限公司、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日日升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日日升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