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140号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惠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873Q。
法定代表人:黄祥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远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东,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院**楼****内**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62879416。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网商产业园**信用代码:91350503MA34921K0Y。
法定代表人:张炳基,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家庄村1120223752225878K。
法定代表人:边自春,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其与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予以退还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