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768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时光机钟表批发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社区新龙二巷**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4717449T。
经营者江建冰。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第3640319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时光机钟表批发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36403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时光机钟表批发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