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12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蓝青,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华,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佳创,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佳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其与郑佳创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予以退还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