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初78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民健药房,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019县道(独山中学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3MA2QEM6J49。
经营者:郭玉魁。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民健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莹洁 审 判 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谭 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项晗 书记员 刘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