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8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老来乐洗化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东路水邑宾馆楼下 经营者:桑重明,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开发区老乐化妆品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东路**万达广场**** 经营者:桑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老来乐洗化用品商行、菏泽开发区老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老来乐洗化用品商行、菏泽开发区老乐化妆品店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