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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信天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民终299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信天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信天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信天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东塘路**。

法定代表人:张根标,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上诉人金华市信天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金华市信天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均由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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