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7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茂名市城区众志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三路****商铺。
经营者:林宇忠,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寿,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东霖,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门市宏毅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宏兴路****首层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长明。
一审被告:杨长明,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城区众志电脑经营部(以下简称众志经营部)、江门市宏毅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毅公司)、一审被告杨长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9年1月3日美的公司以众志经营部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众志经营部停止销售侵害美的公司第14910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产品,并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2019年7月2日,众志经营部以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由宏毅公司制造、杨长明收取相关款项为由,申请追加宏毅公司、杨长明为本案共同被告。
2019年7月3日,一审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众志经营部当庭申请追加被告,美的公司表示同意后休庭,该次庭审未涉及实体问题的审理。
2019年7月8日,一审法院通知宏毅公司、杨长明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7月19日,美的公司书面申请追加宏毅公司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宏毅公司停止生产侵害美的公司第14910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产品,并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一审法院未对美的公司针对宏毅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美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请求判令众志经营部、宏毅公司分别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赔偿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
美的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已书面变更诉讼请求,即在申请追加宏毅公司为被告的基础上,单独请求判令宏毅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一审法院同意追加宏毅公司、杨长明为本案被告,但遗漏审理美的公司请求判令宏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此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综上,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