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8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古镇金满都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新兴中路**古二顺成楼****。
经营者:林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悦军,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园干,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金满都照明门市部(以下简称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因与被上诉人陈园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向本院提交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记载林悦军于2019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ZL201730285471.6“灯饰玻璃配件(S形全纹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已开始审理。
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据此请求中止本案诉讼,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之后再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在一审答辩期届满之后以林悦军请求宣告本案ZL201730285471.6“灯饰玻璃配件(S形全纹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为由请求中止诉讼,法院原则上不应中止诉讼。
但经对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