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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纳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437号
案件名称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纳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纳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437号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纳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兰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纳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庭审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中将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

同时,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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