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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凡帝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执416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凡帝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凡帝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4168号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被执行人:奥凡帝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汇智北道与汇智环路交口处东南侧智/div>法定代表人:张双喜。

本院在执行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奥凡帝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6民初906号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奥凡帝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39元(含执行费8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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