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672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峰、石莹,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景都通讯店,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经营者:邱勇志,男,汉族,1980年1月4日,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盆前,公民身份号码:441************015。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景都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