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文稿发文字号(2020)粤1302民初8190号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小金口法庭拟稿人拟稿时间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8190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办公楼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昭辰,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均荣,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恒威玩具分行,住所地:惠州市义务小商品批发城******。
经营者:张剑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恒威玩具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