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4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成飞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义和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岭,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帕梅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宝岭,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国,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帕梅拉洗化用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半程村。
经营者:全会艳。
上诉人临沂成飞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帕梅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帕梅拉洗化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7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成飞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帕梅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已与被上诉人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成飞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帕梅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沂成飞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帕梅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临沂成飞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帕梅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