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2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融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微快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融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电话手表”)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