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7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应亮,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应亮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